依照台南市經發局114.06.10 南市經能字第1140854627號函所示:公用天然氣事業對「無人常駐服務之公眾使用場所」之新申請用戶,應於確認已裝置正常運作之緊急遮斷設備後,始得供氣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三日生效。詳情可查市府公告。